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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狮子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HENZHEN LIONS CLUBS,缩写为SZL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社会各界热心公益慈善服务活动的人士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正己助人,服务社会,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引导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沙经二路38号华清园D栋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有志于奉献社会的各界成功人士提供回报社会的机会及交流经验、协调行动的论坛与场所;

(二)创造条件,动员并开发社会资源依法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三)引导各界成功人士成为贡献社会的优秀公民,并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

(四)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友谊、理解与合作,参与相应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鼓励各界成功人士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服务于社会;

(六)树立本会会员良好社会形象,培养高尚社会品德。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的事业、经济基础,并在各自界别、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遵守本会章程,爱护集体荣誉;

(六)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逾期六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行为,给本会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纪律处分或除名。

第十五条 名誉会员

本会设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任何具有良好品行的社会人士,本人不便以正式会员身份全力参加本会,但仍希望支持本会活动并保持密切联系者,可经理事会批准成为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审议本会的长远发展规划;

(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 选举和罢免监事;

(七) 对本会分立、合并做出决议;

(八) 对本会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九)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应于每年5月15日之前举行,具体开会时间和地点由会长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当年的6月10日。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或者理事会决定,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联名书面请求,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有效,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以下事项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代表通过: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本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组成。理事会所有组成人员在本会所有工作均为义务性质,不能从本会领取任何报酬。理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副会长外,可竞选连任。上届会长为当然理事。主管部门推荐一名当然理事,并为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第二十条 理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 曾担任过服务队队长(会长),会龄满三年;

(二) 对本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三) 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本会理事会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外,其他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参与决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年度工作纲要和财务预算方案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服务队的创立、合并、撤销;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理事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和其他常务理事共9人组成,其中财务长等常务理事由会长从当选理事中提名并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均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监事会成员除监事长外,可竞选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社会团体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 曾担任过本会理事或监事;

(二) 监事长候选人需曾担任过本会会长;

(三) 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 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或者损害本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应做出监事会动议,要求理事会复议理事会原决议;

(四) 当本会理事的行为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并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如仍不改正,监事会可对该理事做出暂停职务的动议,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做出是否暂停该理事职务的决议;

(五) 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进行年度审计;

(六)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监督本会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各种选举和任免;

(七) 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进行决议时,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顾问委员会,由历任前会长组成,为本会咨询机构,指导本会运作,出席本会重要的活动,对本会的重大决策给予指导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名誉会长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分为行政经费和服务经费,严格分开管理。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行政经费。行政经费可以转为服务经费,但服务经费不得挪用为行政经费。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入会费1100元,常年会费1500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制订相关制度及工作规则等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述的“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